宁关工发〔2015〕13号
关于在全区青少年中开展
第二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关工委、党委宣传部、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法治办、综治办:
自2012年以来,自治区关工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法治办、综治办共同举办了全区首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全区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化,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会议和中关工委[2015]8号文件精神,推进“六五”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广泛动员“五老”参与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引导广大青少年牢固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为推进“四个宁夏”建设和实现“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自治区关工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法治办、综治办决定在上届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共同举办全区第二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
一、活动的宗旨
通过组织青少年参加“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主题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他们的是非分辨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强大中专学生的法律基础理论教育,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治观念。逐步提高青少年整体法律素质,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活动的内容
(一)利用挂图、板报、宣传栏、展板、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宣传平台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并结合实际情况广泛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宣传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二)邀请“五老”和法律志愿者参加“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团”,并根据各级关工委的推荐,向“宣讲团”成员颁发聘书。组织“宣讲团”成员到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以“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的宣讲活动,同时,通过“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为青少年的成长道路点亮一盏警示灯。
(三)组织青少年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主题读书活动,观看《代号12348》普法影片,参与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在青少年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竞赛内容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为知识性,内容选自《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主观题为创作题,题目类型和形式不限,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爱好进行选择。
(四)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组织开展演讲、辩论、摄影、作文、书画、动漫和模拟法庭、青少年维权岗等寓教于乐的体验教育活动,以及参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少管所和监狱等活动。活动内容和方式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
(五)针对新形势下青少年普法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组织参与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的“五老”、法律志愿者、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公、检、法、司等部门有关人员开展培训、研讨和国内外交流活动,不断创新青少年普法教育的理念、思维、途径和形式,探索青少年普法教育的新规律、新机制、新措施和新办法,增强青少年普法教育的适应性和时效性。
(六)以公、检、法、司为依托,从实际出发,组织中小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开展“零犯罪学校”创建活动,为在校学生营造良好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扎实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推荐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县(区)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示范区”创建活动。以“双创”活动为抓手,搭建青少年普法教育长效平台。
三、活动的时间与安排
整个活动计划三年,逐步有序实施。从2015年6月开始,到2017年10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5年6月至8月。各级关工委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落实下发活动文件;组织各级参与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建立和健全活动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和启动仪式;邀请“五老”和法律志愿者参与“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团”;发放《活动指导手册》和青少年普法教育专家讲座DVD光盘等材料,使广大青少年在浓厚的法治氛围中自觉接受法治教育熏陶,增强参加普法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实施阶段。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组织各级参与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广泛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主题宣传活动;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读书、竞赛和体验等系列活动;“零犯罪学校”和“青少年普法教育示范区”创建活动(“双创”活动);法治教育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编辑活动《简报》,推广先进经验,宣传典型事迹。
(三)总结阶段。2017年7月至9月。对三年来开展普法教育情况和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向主办单位汇报;逐级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先进单位和个人参加全区和全国评选表彰活动;邀请获奖单位、个人、支持和关心青少年普法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以及新闻媒体参加全区和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总结大会。
四、活动的领导机构
在上届活动的基础上,按照中关工委[2015]8号文件的要求,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应建立和健全活动的领导机构,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自治区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关工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法治办、综治办联合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活动的开展。
名誉组长: (待定)
组 长:黄超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自治区关工委主任
副组长:贾捷频 自治区文明办主任
王建平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刘守保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李德胜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李春劳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利爱国 自治区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成 员:刘志才 自治区关工委
马 萍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张可生 自治区教育厅
马春梅 自治区财政厅
章中全 自治区公安厅
李永禄 自治区司法厅
毕 超 自治区综治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关工委)负责组织联络、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办公室主任:刘志才
副 主 任:李晓光 自治区司法厅
尚继军 自治区教育厅
田 华 自治区财政厅
徐景武 自治区公安厅
五、活动的要求
(一)各级领导和关工委、宣传、教育、财政、公安、司法、法治、综治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把青少年普法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工作机构,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党政主导、关工委协调、部门参与、学校实施“四位一体”的青少年普法教育长效机制。
(二)各市、县(区)关工委、宣传、教育、财政、公安、司法、法治、综治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活动指导手册内容,认真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三)坚持以普及《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将此项活动与“老少共筑中国梦”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系列普法教育活动,全面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要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着力实现普法教育的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
(四)充分发挥“五老”在青少年普法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将青少年普法教育融入到关爱留守儿童、网吧监督、结对帮扶帮教等工作中,帮助问题少年和失足青少年转化思想、远离恶习、改邪归正,解决特殊青少年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五)注重发现、培育、宣传、推广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品牌活动,积极拓展宣传载体,广开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对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扩大活动的影响,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使更多青少年参与到活动中来。
(六)请各级参与单位及时将活动 信息上报自治区青少年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旭波 电 话:5052074 138****3277
吴 江 电 话:5054058 151****1416
自治区关工委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法治办 自治区综治办
2015年6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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