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心 县
教 育 局 文 件
同教发〔2014〕029号
关于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乡镇初级中学、县直中小学(园)、局属单位:
吸烟有害健康。在校园里吸烟,不利于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也有损于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加强学校禁烟控烟工作,对于建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整体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具有极为重要意义。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函〔2014〕1号),《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教基办〔2014〕15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凡进入中小学、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率先垂范,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学校治理,完善各校禁烟措施。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二、加强吸烟有害宣传教育。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讲透吸烟的危害性,普及基本医学知识,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觉行为,让吸烟者争相戒烟成为时尚,劝阻吸烟,拒绝二手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烟氛围。
三、建立禁烟工作长效机制。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无烟校园”创建活动,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学校禁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禁烟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学校要进行查处通报。学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履行禁烟职责纳入教职工考核和学生评价体系。设立禁烟监督员,加强禁烟日常动态监督。自治区教育厅、县教育局在每学期的开学检查中把无烟校园的创建情况一并检查,对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同心县教育局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