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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2012年03月11日 09:46:54 访问量:331
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对自治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进行问责应当坚持权责一致、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擅自设立收费、集资、罚款项目,或者扩大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以各种名义下达收费任务和罚款指标的;
(二)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加重基层和群众负担的;
(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浪费的;
(四)违反规定乱发奖金实物的;
(五)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在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办理群众查询、申请等相关事项时,存在生冷硬横、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现象,或者一次告知不完整、指导不明确,造成群众重复查询、申请的;
(二)应当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脱离而实际上未脱离,或者参与其经营,利用其账户和资金发放奖金实物,无偿占用其财物、报销费用,并为中介机构和协会创造不合理收费条件的;
(三)以收费为目的,强行组织群众、企业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参加培训、考察等活动的;
(四)对本部门、行业内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及时的;
(五)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的;
(二)不持证或者不亮证执法的;
(三)超越权限范围执法或者违反程序执法的;
(四)以执法名义向执法对象摊派、索取财物或者要求赞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司法机关强制手段执法的;
(六)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
(七)违反规定扣押物品、证件或者造成被扣押物品、
证件损毁、丢失的;
(八)违反规定占用执法对象财物、使用人力或者报销费用的;
(九)以罚款为目的,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出具法定文书、法定票据的;
(十)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公共服务领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管理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搞摊派推销的;
(三)不公开服务承诺或者不兑现服务承诺,采取服务欺诈、不公平条款、强制交易、误导消费等手段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擅自降低服务标准,不及时纠正的;
(五)无故停止各类服务项目的;
(六)强迫或者暗示服务对象到指定地点提供有偿服务的;
(七)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制定和落实惠民政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惠民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和措施公开不及时,不按时执行或者不严格执行的;
(二)涉及民生的决策和重大项目,没有公开征求意见、未开展社会风险评估,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慈善捐款捐物分配等福利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群众应当享受而未享受或者不能按时享受的;
(四)挪用惠农、救济、慈善捐款等款项的;
(五)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办教育领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公开方案,不按时公开学校招生片区、招生计划、招生名额的;
(二)不按有关政策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或者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提出附加条件的;
(三)不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的;
(四)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个人或者学校提供帮助、赞助的;
(五)暗示或者诱导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材料,谋取私利的;
(六)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要求学生参加指定的课外辅导的;
(七)其他损害学生和家长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食品药品领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监管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
(二)公办医疗机构对药品、检查等医疗收费服务项目不公开,或者存在对患者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的;
(三)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材质次价高,影响正常使用,纠正不及时的;
(四)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提成、回扣的;
(五)其他损害就医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涉农领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分配不公示且有失公平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增加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的;
(三)对村支部、村委会决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运行、财产处置情况公开不及时,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对制售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五)对发现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和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其他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涉企领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企业负担的;
(二)设置障碍,干扰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
(三)提供虚假报表,搞虚假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侵犯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故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且无报酬的;
(三)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督促、查处不力,引发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及时兑现或者截留征收补偿费用的;
(二)擅自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或者同地段、同类型、同结构的征收补偿标准不一致的;
(三)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四)对征收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被征收人的征收面积和补偿金额、安置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公示不及时以及不公示到户的;
(五)其他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措施的企业颁发施工许可证书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
(四)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在新闻宣传和报刊、书籍征订发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以宣传、表扬为由,或者以批评报道相要挟,搞有偿新闻的;
(二)利用职权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报刊、购买书籍的;
(三)以出书或者发表文章为名,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新闻宣传和报刊、书籍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问责:
(一)对本部门、本行业内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二)因决策失误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纠正不及时的;
(三)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转办、督办、处理、回复不及时的;
(四)排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五)因损害群众利益引发重大事件的。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单位可以根据下列线索启动问责:
(一)本单位自查自纠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二)视察、检查、暗访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四)在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二十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六)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七)通报批评;
(八)诫勉谈话;
(九)行政告诫;
(十)调离工作岗位;
(十一)考核扣分;
(十二)扣发绩效考核奖金;
(十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十四)责令赔偿;
(十五)解聘;
(十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对单位问责适用考核扣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责令赔偿、公开道歉、通报批评五种方式;对部门或者单位之间在履行职责工作中相互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各方主要领导一并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程序、权限、时效依照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根据本办法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界定和问责原则,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三条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取得的财物,应当依法没收或者追缴。需要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丁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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